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有何区别
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有何区别
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有何区别
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有何区别
社会契约说是17世纪和18世纪最有名的政治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社会契约说是对国家神权说的直接否定.它的两个基本功用是:解释国家的起源;规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因该理解为:这是以“自然状态”作为事实前提,社会契约论的三个版本,这三个版本是一脉相承的,尽管各个版本的社会契约论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异,但都是非本质的,社会契约论的基本逻辑线索在霍布斯那里已经奠定了,洛克和卢梭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看作是霍布斯的继承者,尽管他们结合时代的需要对社会契约论作了较大的改进.
关于三者之间的区别,由于篇幅问题,我就简单的概括一下:
霍布斯:代表作《利维坦》;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可以简单的概括为由于自然资源匮乏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战争状态.在此前提下,霍布斯提出的“社会契约”就可以很好理解了,即霍布斯将自然状态的描述过于糟糕以及霍布斯对于秩序的渴望有关,可以简单概括为个人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利,赋予某一拥有强大力量者(即利维坦),并承认他的一切行为.由此可见,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还没有脱离神学影响,而且具有专制的特点.
但是不可否认,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已经提供了西方主权文明的基本逻辑线索,即“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主权文明”.后面的社会契约论的经典作家如洛克和卢梭都基本上是遵循这样的逻辑线索,对社会契约论提出了更加细致、世俗化和适应时代需要的修正.
洛克:代表作《政府论》;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人们自觉的依据自然法来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自然状态的标志是没有共同的裁判者.洛克将作为理性规则的自然法引入了自然状态之中,并且赋予每一个遵守自然法的人以自执行的权力,一定意义上洛克的自然状态已经披上了文明的外衣,尽管还远不够完备.洛克的“社会契约”则是因为自然状态时时的受着战争状态的威胁,所谓的自由与平等存在但缺乏保障和极不稳定,因此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的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属于有限政府原则,这一原则将作为以后发展起来的现代宪政的重要原则基础.同时,由于社会契约中人们自由的保留,人民在逻辑上便保留了对政府的抵抗权或革命权,如果政府违背社会契约所附加的基本义务的话.
卢梭:代表作《社会契约论》;卢梭对于人类“自然状态”的认识主要反映在他的另一部著作即《论社会不平等的起源》中.卢梭看来,在真正的自然状态中,人在丛林里健康、自由而平等的生活着.但是随着文明不知不觉发生以后,自然状态的美好日益遭到破坏.卢梭同时承认美好的“自然状态”已经不可能通过从文明社会的简单后退实现,而必须重新设计社会社会制度.卢梭在这里是美化了“自然状态”,从批判现实的策略来讲,这种美化可能反映了一种“述古”与浪漫的情怀,借古讽今,以求改变现实.因此,在这里卢梭与霍布斯和洛克都产生了距离,因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更关注的是对现实社会制度的整体性改造,这一改造的规范起点就是社会契约,而改造的对象也许可能就是霍布斯或洛克版本的社会契约所要达到的文明社会.具体的社会改革方案反映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之中.卢梭在这部书中首先论证了强力不构成权利的基础,只有同意才构成权利的基础.“即使是最强者也绝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卢梭在这里对于强力的看法与霍布斯是接近的,因为霍布斯同样论证了个体力量不可能作为强力构成稳定的秩序,只是霍布斯更多的是在事实的意义上言说,而卢梭则更进了一步,在合法性或道德的意义上否定强力可以构成权利.卢梭在书中提出了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即“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他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是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卢梭是要在个体自由的世俗基础之上建立政治共同体的秩序,使得个体的自由不妨碍这种政治共同体秩序的建构,同时已经建立的政治共同体的秩序又不至于危害个体自由,个体的自有与共同体层面的整体的自由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人们高度集合成了一个意志,即“公意”——这是共同体本质意义上的最高意志,而不同于代议制民主程序产生的统计意义上的“众意”.
为求此目的,卢梭反对代议制民主和社会中间组织,主张直接民主和政治参与.因此,在社会契约的具体内容上,卢梭便坚持“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只是一瞬间,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我们看到尽管卢梭的逻辑是坚持在个人自由的世俗基础上建立政治共同体的秩序,但是他所描述的这一过程却充满了神圣性.如果说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过程充满一种“恐吓气氛下”(这可以理解为是霍布斯所故意制造的)的功利选择以及洛克的社会契约过程是人们相对从容的工具理性过程,那么卢梭的社会契约则是一次道德的转化,即被文明所扭曲的人性在缔结社会契约的一瞬间,由于个体所拥有的全部都已让渡给一个“道德的和集体的共同体”并且个人也立即的成为整个共同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于是我们看到,作为共同体成员的每一个人都仿佛立即分享了他们集体表演的“道德转化”的结果.这是一个极其精致的逻辑想象,也因此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实际上成为三个版本的社会契约论中最富美感的一个,卢梭所提出的整体性的社会改革方案也是那么的激动人心.后来的法国大革命中罗伯斯比尔的实践便充分展示了卢梭理论的巨大冲击力,尽管这种巨大的冲击力常常是破坏性的.
卢梭版本的社会契约论的最大问题在于无论在民族国家的规模上得到政治实现,因为直接民主受到特定的时空的限制,只能在“小国寡民”的条件下(比如希腊城邦)实现.代议制民主在后来的政治实践中被证明可以较好的解决现代政治共同体的秩序建构问题,同时又能够较好的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对于代议制政府,密尔在理论上作了必要的展开,这里不再赘述.